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寔行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10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216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陳鎮山參加叛亂組織後散播匪幫思想吸收匪徒顯係意圖顛覆政府。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論擬,亦嫌未合,擬將被告叛亂部分,原判決撤銷,改判陳鎮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61條1項)、刑法(210條)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