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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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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99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鎮山於參加叛亂組織後除廣事宣傳匪黨主義外,並吸收余再文、蔡燕信、沈添得等參加叛亂組織並乘機脫逃,唆使陳坤治偽造身分證。意圖叛亂顛覆政府之行為已臻明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61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9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寔行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10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216條)、刑法(214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經張匪萬枝之吸收正式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接受其領導為匪宣傳,並受張匪之命吸收余再文參加,經延平北路派出所拘禁,嗣乘隙脫逃,匿居親戚黃皆註家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卅九年致函其胞妹陳坤治設法於戶政機關冒詹德水之名請領身分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唆使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0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59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鎮山參加叛亂組織後散播匪幫思想吸收匪徒顯係意圖顛覆政府。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論擬,亦嫌未合,擬將被告叛亂部分,原判決撤銷,改判陳鎮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61條1項)、刑法(210條)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2-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聯絡參謀組專門委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4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散播匪幫思想,吸收匪徒顯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論,擬亦未合應將被告叛亂部分撤銷改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唆使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0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

唆使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0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