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以思想左傾同情匪党各藏匿逃亡叛徒呂東聲楊阿坤蔡宗林廖振駒等在家住宿并供給膳食(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