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99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皆註供認匪徒陳鎮山曾在伊家中居住年餘未報戶口。經起訴認定黃皆註明知陳鎮山為脫逃匪犯而故為藏匿。(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164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似無包庇藏匿叛徒之罪嫌究竟實情若何,原審未予研查明確一遽諭知無罪,均應撤銷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皆註藏匿叛徒陳鎮山年餘,其以陳鎮山係借住養病,不知是匪為辯解。但該陳鎮山所患之病為內痣。並能為小販賣冰,當非重病且未予申報戶口,所云不知是匪諜殊難置信。應以藏匿叛徒論處。(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22-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聯絡參謀組專門委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4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藏匿叛徒陳鎮山年餘雖其以陳鎮山係借住養病不知是匪為辯解但陳鎮山所患之病非重病且未予申報戶口所云不知是匪諜殊難置信(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