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六腳鄉公所戶籍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侯啓仗雖僅供認收受侯水盛寄藏槍械否認明知其係匪諜侯水盛由三重溪攜出短槍兩支及拆開之衝鋒槍一支但至被告家中告知彼係共產黨被告遂代將武器埋藏屋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186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186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