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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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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六腳鄉公所戶籍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侯啓仗雖僅供認收受侯水盛寄藏槍械否認明知其係匪諜侯水盛由三重溪攜出短槍兩支及拆開之衝鋒槍一支但至被告家中告知彼係共產黨被告遂代將武器埋藏屋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186條)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楊星懷(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2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侯水盛由三重溪攜出短槍兩支及拆開之衝鋒槍一支帶至被告家中告之彼係共產黨業已自首此次由山上回來矚代為保管不可洩漏該被告逐將武器埋藏屋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26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龎字第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186條)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楊星懷(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18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