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侯水盛於三十六本省事變混亂期間嘉義紅毛碑駐軍撤退之際將倉庫軍用十四年式短槍一桿並於三十八年由叛徒余榮枝吸收加入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強劫軍用財物
參加叛亂之集會
為叛徒運輸槍械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0項0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強劫軍用財物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