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秉賢前在鄰居周永富家中認識同案被告黃弘毅同年在車站與黃弘毅相遇時將周永富被捕之事告知並帶至同案被告陳定國劉昌雲等人處住宿之事實雖辦稱不知黃弘毅等人之身分是買檳榔偶遇但查被告與周永富是鄰居周永富被捕被告早已明知黃弘毅在供證實是因周永富而認識張秉賢被告卻推諉不知其身分被告足明知而設法躲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