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系4年上級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榮和於三十六年受同學侯水盛寄藏由紅毛埤陸軍倉庫搶得之日造14年式手槍1隻轉交被告黃萬宇保管因侯水盛與李瑞東索討時該被告乃邀向黃水龍向黃萬宇住家處取得存放於黃水龍處其時該被告已知李瑞東等係在逃叛徒未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寄藏贓物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刑法(349條2項)、刑法(55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寄藏贓物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刑法(349條2項)、刑法(55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