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三十五年加入朱毛匪幫菲律賓華僑局年餘後任小組長嗣調任匪華僑局聯絡組組員負責與菲共間之聯絡傳遞書信四十一年十月間被菲軍事情報局拘獲并在審訊中誣指華僑尤里等為共產黨釀成四十一年禁僑案;按軍法覆判局函內所稱前駐菲陳大使之邁證明柯千於四十一年被捕後未作證誣陷華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輕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