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黃玉枝一名已據原判理由欄經傳呂喬木廖振駒林元枝等到庭具結証明屬實是黃之犯罪自白已與事實相符除擬飭黃玉枝仍應照原判處死刑葉步青陳景漳各改處徒刑十年(原刑均五年)吳德平吳德林林永泉王惠明等四名各改處徒刑四年(原刑均二年)餘擬均照准如所附罪刑表(其他)
有明知匪徒不檢舉情事(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