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賴興載加入又由黃查某介紹另一黃姓叛徒領導三十九間黃匪奉上級匪幹蔡孝乾指示命該許嗟賴興載往阿里山湯守仁家集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吸收他人加入匪黨,並進入阿里山參加武裝支部,負責修理槍械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被告自動出為自首,對於自己參加組織及工作情形均已供述無遺。(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