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台灣鐵路局宜蘭機務段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辛水波將李瑞東交付之反動書籍新中國雜誌傳交蔡居山覽閱已據蔡居山供明並據該辛水波供認不諱雖據辯稱該書當時用報紙包着於交付蔡居山時不知係反動書冊但據李瑞東供稱該書是拿給辛水波看的是被告顯屬故意以反動書籍向蔡居山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受李瑞東思想教育及以反動書刊新中國雜誌交由辛水波轉交蔡居山閱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