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327號
原始職業
桃園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底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奉命四出活動吸收同志發展組織卅八年初自台灣省警察學校逃亡乘機竊取並持有吳匪之子彈七發卅九年初自陸軍第九十九軍第二九六團攜帶符號一枚逃亡並偽造陸軍第六十二軍差假証用以申報戶口(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行使偽造與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共
竊盜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186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320條1項)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行使偽造與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共
竊盜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2項)、刑法(186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320條1項)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