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該被告等證詞,前後諸多矛盾,細節不相符,自難採信。此外,王清金亦否認吸收徐運發,馮開興、黃阿田亦一致具結,證稱所知匪黨份子並無該被告等在內,足證該被告等所供認各該被告犯罪情事,均與事實不符。(其他)
查該被告徐運發、劉新盛、李禮盛、范阿立、黃文豐、張阿德、廖阿立與被告王清金、李阿春、彭金石均為居鄰,且常同在輕便路做工,各該被告思想,難免受有薰染、傾匪之處,應各交付感化,以資考察糾正,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