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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429號
原始職業
樂師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陳文山的匪黨組織并介紹郭振純參加,先後在家集會四次,由陳匪領導曾指示調查駐軍地點人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匪書及參加另案處決知陳匪文山領導知叛亂集會四次,介紹郭振純認識陳文山參加叛亂組織集會,並將其家供作集會處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郭振純吳卓異各自閱匪書並參加叛亂會四次並已其家供作匪幫集會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2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郭振純吳卓異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8號;(64)諫減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