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清渭起字第92號
原始職業
江浙總部政治部第二科科長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九年冬在蘇北亭湖中學讀書時即參加匪黨所組織之學生參觀團至塩城參觀匪抗日大學魯迅藝術學院及匪新四軍部隊生活等,設立冬學召集附近民眾三四十人訓練民衆配合匪軍從事游擊工作協助匪軍利用燃放鞭炮擾亂國軍陣容及禁止匪區食物供應國軍打擊國軍,參加助演話劇七八次其中反掃蕩紅鼻子王老三照減不誤等劇均係有利於匪黨宣傳(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1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梅省吾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