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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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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30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阿德經范阿立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被告等證詞,前後諸多矛盾,細節不相符,自難採信。此外,王清金亦否認吸收徐運發,馮開興、黃阿田亦一致具結,證稱所知匪黨份子並無該被告等在內,足證該被告等所供認各該被告犯罪情事,均與事實不符。(其他)

查該被告徐運發、劉新盛、李禮盛、范阿立、黃文豐、張阿德、廖阿立與被告王清金、李阿春、彭金石均為居鄰,且常同在輕便路做工,各該被告思想,難免受有薰染、傾匪之處,應各交付感化,以資考察糾正,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7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審僅以各被告所供編組情形與參加地點稍有出入,及王清金否認此事,遂認為與事實不符,而未向其他被告推求,似欠明確,遽予交付感化,亦似嫌輕縱。擬將原判交付感化部分撤銷,發還嚴為覆審,報核理由論結,並飭刪除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量刑及發還復審部份,尚無不合,擬均照周總長所簽核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7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范阿立參加匪幫組織後,曾吸收被告廖阿立、張阿德加入,在警局供認不諱,惟廖阿立堅不承認有被吸收情事,而張阿德所供相符。遽予交付感化,尚嫌率斷。應將原判撤銷,發還嚴為覆審、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5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張阿德經范阿立吸收,加入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培根(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8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徐連發等有罪之判決,仍屬以該被告等在偵查中所供為基礎,雖所認證之供詞有不同,但前後出入甚大,殊嫌未當,本案似有再飭詳研、另擬報核之必要,並飭將所判前後出入甚大之理由,依法詳為陳明。(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82-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1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徐連發等七名,保安司令部何前判僅交付感化三年,應查報,並應將所判前後出入甚大之理由,依法詳為呈明,另擬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8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徐連發等七名,保安司令部何前判僅交付感化三年,應查報,並應將所判前後出入甚大之理由,依法詳為呈明,另擬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理通(國防部軍法局兼代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御字第1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初審時,未據該自首份子黃阿田將聽諸王清金所言徐運發、李禮盛有參加匪黨組織之語述出,證據缺乏,認為尚難遽予論科,僅以其平素交往情形,認為思想受有薰染,各判交付感化。(其他)

覆審時,既發現新證據,當即組織合議庭審判,結果認被告等犯罪行為明確,應依法科處罪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潔(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1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初審時,未據該自首份子黃阿田將聽諸王清金所言徐運發、李禮盛有參加匪黨組織之語述出,證據缺乏,認為尚難遽予論科,僅以其平素交往情形,認為思想受有薰染,各判交付感化。(其他)

復審時,既發現新證據,當即組織合議庭審判,結果認被告等犯罪行為明確,應依法科處罪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核對原卷,堪以認定該案組織係匪幫地下武裝隊,原判量刑尚當,似可照原判核准。(其他)

原審機關對本案前後判決出入甚大,所陳理由似欠充分,不無疏忽之咎,似應予議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3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6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