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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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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另一被告何嵩岳引介,與在逃巨匪李舜雨接觸,受李匪煽惑教育後吸收為匪幫信徒。被告屢經李之指導教育,乘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政策之機會,在烏日鄉挑撥業佃糾紛,宣揚匪幫「土改」政策之優良,抨擊政府土地政策,煽惑無知農民,爭取反動力量。後企圖於匪黨侵襲台灣時,控制工廠,又與另一被告王錫珪商討叛亂步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8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被逃匪指派吸收農民,加以組織,並暗中破壞三七五減租政策,且與另一被告談論應準備武器,俟匪幫犯台時,為匪保護工廠。後被告將因叛亂案被捕脫逃者藏匿其家約廿日。經核,被告宣告罪名似有不當,似應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處,擬將被告判決發還嚴為復審。(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受匪指示,吸收農民,破壞三七五減租政策,意圖準備武器候匪攻台保護工廠,故意藏匿叛徒,發表攻擊政府言論,顯已達顛覆政府罪之程度。原判處死刑尚稱允洽,惟宣告罪名尚須斟酌,國防部所擬發還復審尚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潘勝治一名照保安司令部原判可也,不必復審。(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不必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3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