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另一被告何嵩岳引介,與在逃巨匪李舜雨接觸,受李匪煽惑教育後吸收為匪幫信徒。被告屢經李之指導教育,乘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政策之機會,在烏日鄉挑撥業佃糾紛,宣揚匪幫「土改」政策之優良,抨擊政府土地政策,煽惑無知農民,爭取反動力量。後企圖於匪黨侵襲台灣時,控制工廠,又與另一被告王錫珪商討叛亂步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8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被逃匪指派吸收農民,加以組織,並暗中破壞三七五減租政策,且與另一被告談論應準備武器,俟匪幫犯台時,為匪保護工廠。後被告將因叛亂案被捕脫逃者藏匿其家約廿日。經核,被告宣告罪名似有不當,似應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處,擬將被告判決發還嚴為復審。(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受匪指示,吸收農民,破壞三七五減租政策,意圖準備武器候匪攻台保護工廠,故意藏匿叛徒,發表攻擊政府言論,顯已達顛覆政府罪之程度。原判處死刑尚稱允洽,惟宣告罪名尚須斟酌,國防部所擬發還復審尚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