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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遵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偵訴字第26號
原始職業
憲兵司令部中校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對於章麗曼為匪作諜匿不報告(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仁齋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法判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曾佑民(審判長)、郭彤(審判官)、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方維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2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其妻煽惑未為所動,反嚴詞駁斥思想錯誤、言行不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其妻煽惑投叛遭其反駁(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33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法判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曾佑民(審判長)、郭彤(審判官)、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方維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法判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方維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