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霖三字第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既知何為匪諜亦雖負檢舉之責惟其接受何匪之反動教育並閱讀反動書刊思想顯受匪毒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