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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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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賴塗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台中私立救濟院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潘勝治
、
王錫珪
、
何嵩岳
、
林德勝
、
鄭如霖
、
余松柏
、
張基正
、
林耀城
、
吳奚
、
蕭萬壽
、
林武河
、
邱肇德
、
林火來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受賴匪朝成反動言論之誘惑,被吸收加入匪幫。(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9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鄭如霖
、
潘勝治
、
余松柏
、
張基正
、
林耀城
、
王錫珪
、
何嵩岳
、
林火來
、
邱肇德
、
林德勝
、
吳奚
、
蕭萬壽
、
林武河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4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8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
(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
(總統府秘書長)、
孫立人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6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0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3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
(總統府秘書長)、
孫立人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9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鄭如霖
、
潘勝治
、
余松柏
、
張基正
、
林耀城
、
王錫珪
、
何嵩岳
、
林火來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鄭如霖
、
潘勝治
、
余松柏
、
張基正
、
林耀城
、
王錫珪
、
何嵩岳
、
林火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
殷敬文
、
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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