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北部火力發電所工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由已伏法的莊匪吸收,加入匪幫,介紹叛徒與莊匪勾結,同時又將莊匪所交之布質紅色鐮刀斧頭匪旗三面交與賴朝成轉交另一被告余松柏收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