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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640號
原始職業
泥水工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八年經黃朝和介紹加入匪幫組織,由黃和林三合領導並參加集會,聽兩人講述叛亂言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3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朝和於三十八年春參加匪幫組織嗣即吸收許章泰陳秋貴呂阿明顏皆得加入(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曾先後加入叛亂組織但均無為匪擔任任何工作之事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92-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1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29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理通(國防部軍法局兼代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9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