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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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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84號
原始職業
反共救國軍突擊第1大隊直屬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於四十二年元月初互商脫逃之法並由賴伸和提議脫逃時攜帶槍枝以防意外大家同意後卒於同月十一日晚夥同由賴伸和攜帶衝鋒槍一支彈夾一個子彈二十五發並盜用停泊海邊之小漁船一隻渡海脫逃至五齒島附近被匪拘獲乃共同將槍彈交匪經匪送至福州淮安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匪訓練八九個月;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於四十二年元月初互商脫逃之法並由賴伸和提議脫逃時攜帶槍枝以防意外大家同意後卒於同月十一日晚夥同由賴伸和攜帶衝鋒槍一支彈夾一個子彈二十五發並盜用停泊海邊之小漁船一隻渡海脫逃至五齒島附近被匪拘獲乃共同將槍彈交匪經匪送至福州淮安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匪訓練八九個月;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於四十二年元月初互商脫逃之法並由賴伸和提議脫逃時攜帶槍枝以防意外大家同意後卒於同月十一日晚夥同由賴伸和攜帶衝鋒槍一支彈夾一個子彈二十五發並盜用停泊海邊之小漁船一隻渡海脫逃至五齒島附近被匪拘獲乃共同將槍彈交匪經匪送至福州淮安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匪訓練八九個月;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161條1項)、刑法(32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9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等四名先由四人同商攜帶槍彈脫逃繼於四十二年元月十一日夜間由該賴伸和竊取衝鋒槍一隻彈夾一個子彈二十五粒夥同該三人逃至海邊竊據民家漁船渡海至五齒島附近為匪幫發覺同將所帶槍彈交付叛徒亦被送至該政學大隊受訓(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貴森游和順等四名於四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夜間共同攜帶槍彈竊據民家漁船渡海至五齒島附近為匪幫發覺同將所帶槍彈交付叛徒亦被送政學六隊受訓(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10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13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5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