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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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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42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對於一再容許叛徒高平儒楊仁壽林水旺等在開元寺內匿居及高匪派遣鄭某至其寺內取去遺留衣物,由其給予鄭某車資二十元暨其同案被告翁文禮將竊盜犯林毓鑫幫助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30條)、刑法(164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霖三字第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幫助藏匿犯人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56條)、刑法(30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連續藏匿業經政府通緝在逃現已病斃之匪幫台南區工委高平儒及另案判決之叛徒楊仁壽已處決之匪首李媽兜,明知翁文禮為叛徒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幫助藏匿盜取公有財物(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10年、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高執德一名連續藏匿匪徒高平儒李媽兜又明知翁文禮為匪徒不告密檢舉及藏匿竊取公物(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2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幫助藏匿犯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56條)、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連續藏匿匪徒(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知匪不告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高執德連續藏匿叛徒人犯均惡性甚重(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9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幫助藏匿犯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56條)、刑法(164條1項)、刑法(30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幫助藏匿犯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56條)、刑法(164條1項)、刑法(30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