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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84號
原始職業
十九軍四十五師一三五團三營輸送排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被控犯行描述

黃國良許復興與白水吉於四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晚同在金門防次各以竹竿一根泅水渡海逃亡至小登島附近為匪拘送福州淮安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匪訓練聽講「三反」「五反」「土改」「抗美援朝」等謬論年餘;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黃國良許復興與白水吉於四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晚同在金門防次各以竹竿一根泅水渡海逃亡至小登島附近為匪拘送福州淮安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匪訓練聽講「三反」「五反」「土改」「抗美援朝」等謬論年餘;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9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等十七名各於四十年十月八日至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間先後在金門駐地潛逃分別泅水浮海至小登島草島各地附近投匪旋由匪幫送往福州匪偽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訓聽講反動言論該黃國良在受訓時並曾參加叛亂之集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敏雄張春印等十七名於四十年十月八日至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間先後在金門駐地潛逃分別泅水浮海至小登島草島附近投匪由匪送往福州匪偽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訓聽講反動言論其中黃國良一名並曾參加叛亂集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10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13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複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5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投降叛徒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63條1項)、戰時軍律(5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4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國良於四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與另案被告許復興白水吉自金門駐地游水至小登島投匪企圖轉港返台經匪集中管訓(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國良一名雖有自金門防地潛逃投匪情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5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3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投降叛徒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63條1項)、戰時軍律(5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投降叛徒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63條1項)、戰時軍律(5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