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84號
原始職業
十九軍四十五師一三五團三營輸送排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被控犯行描述
黃國良許復興與白水吉於四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晚同在金門防次各以竹竿一根泅水渡海逃亡至小登島附近為匪拘送福州淮安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匪訓練聽講「三反」「五反」「土改」「抗美援朝」等謬論年餘;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黃國良許復興與白水吉於四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晚同在金門防次各以竹竿一根泅水渡海逃亡至小登島附近為匪拘送福州淮安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匪訓練聽講「三反」「五反」「土改」「抗美援朝」等謬論年餘;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9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等十七名各於四十年十月八日至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間先後在金門駐地潛逃分別泅水浮海至小登島草島各地附近投匪旋由匪幫送往福州匪偽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訓聽講反動言論該黃國良在受訓時並曾參加叛亂之集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