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加入匪幫組織後並有為匪吸收份子多人等事實;按黃朝和係於三十八年春參加叛亂組織其犯罪時尚未成年雖於參加叛亂組織後有為匪吸收份子之行為惟核其惡性尚非如此重大遽以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論科處死刑似嫌未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輕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