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2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連發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討論匪幫攻台、吸收黨羽等情事,徐運發、范阿立均稱實在並未吸收黃連發,黃阿田、馮開興證明未聞黃連發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情節,另案被告王清金供指與被告並不相識,顯難認定被告有叛亂或明知匪諜而不檢舉之行為,罪嫌顯屬不足,認應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