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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國民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302號
原始職業
通信第六團第二營第六連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黃建發矢口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其他被告推翻原供,謂確未吸收過黃建發參加,其他自首份子均云未聞該被告有參加組織,是則顯難認定其有叛亂行為,惟查黃連發與叛亂犯徐運發等均係同鄰,居住往還相聚,其思想不免傾匪,際此加強肅奸期間,實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徐運發、范阿立業經另案審明,認各參加叛亂罪行不能證明,該被告黃連發縱與該被告徐運發、范阿立同鄉居鄰,亦無受其感染傾匪可能,且與另案主要被告及自首份子均不相識,自亦無受其薰染之處,殊無交付感化必要。(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7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該徐運發、范阿立叛亂罪嫌重大,該被告黃連發縱未被其吸收,亦不無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擬將原裁定撤銷,發還另擬。(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7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連發與該徐運發、范阿立同鄉相識,徐運發、范阿立之叛亂罪嫌重大,該被告黃連發縱未被其吸收,亦不無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軍事檢察官未予偵查明確,遽行聲請交付感化,原審審判官竟裁定予以駁回,均嫌未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2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連發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討論匪幫攻台、吸收黨羽等情事,徐運發、范阿立均稱實在並未吸收黃連發,黃阿田、馮開興證明未聞黃連發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情節,另案被告王清金供指與被告並不相識,顯難認定被告有叛亂或明知匪諜而不檢舉之行為,罪嫌顯屬不足,認應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4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該部續行偵查結果,認為無具體叛亂事證,其罪嫌仍屬不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培根(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黃連發一名,既據續為偵查仍認罪嫌不足,所為裁決不符軍法審判尚合,擬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1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8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理通(國防部軍法局兼代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2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連發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討論匪幫攻台、吸收黨羽等情事,徐運發、范阿立均稱實在並未吸收黃連發,黃阿田、馮開興證明未聞黃連發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情節,另案被告王清金供指與被告並不相識,顯難認定被告有叛亂或明知匪諜而不檢舉之行為,罪嫌顯屬不足,認應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3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連發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9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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