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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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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3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李媽兜係匪諜,供給新台幣二十元接濟應用(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柱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盧玉祥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7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李鹿、李媽兜為叛徒,而供給新台幣六十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供給李鹿、李媽兜金錢(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盧玉祥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玉祥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