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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96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42年6月間既已明知呂敏遜、呂國昭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於43年2月仍容留呂敏遜藏匿其家至被捕或為止(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被訴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40年3月至43年3月曾僱用呂敏遜傭工,42年6月間獲悉呂敏遜、呂國昭弟兄均為匪徒,仍容留呂敏遜在家工作並不報戶口而為之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40年3月至43年3月曾僱用呂敏遜傭工,42年6月間獲悉呂敏遜、呂國昭弟兄均為匪徒,仍容留呂敏遜在家工作並不報戶口而為之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72-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9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被訴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被訴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部分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