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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96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被控犯行描述

39年間呂國珍介紹呂國昭、呂敏遜二人在呂木山、林文和等處做工居住,並接濟呂國昭醫藥費數十元,40年間曾託白盛枝轉告呂國昭、呂敏遜二人投案辦理自首,復據劉興城供以呂敏遜藏匿其家係由呂國珍介紹。(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40年初知呂國昭係匪徒猶供給台幣壹百元,嗣勸令呂國昭自首未果,即與之斷絕往來。(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40年初知呂國昭係匪徒猶供給台幣一百元,嗣勸令呂國昭等自首未果,即與之斷絕往來。(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72-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9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