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640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七年經林三合介紹加入「愛國青年自治同盟」之匪黨組織,在林家中參加匪黨會議、閱讀反動書刊及聆聽叛亂言論,並繳交黨費。(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三十七年經林三合介紹加入「愛國青年自治同盟」之匪黨組織,在林家中參加匪黨會議、閱讀反動書刊及聆聽叛亂言論,並繳交黨費。(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閱讀匪方光明報及聽林匪三合講解匪幫理論思想顯已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閱讀匪方光明報及聽林匪三合講解匪幫理論思想顯已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