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84號
原始職業
十九軍四十五師一三五團三營八連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游渭漳於四十二年七月參加東山戰役被匪俘獲拘送福州匪政學大隊二中隊受匪訓練並購閱「什麼叫做新民主主義」等匪書(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惟被匪俘獲受訓閱讀反動書籍思想顯有不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