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5,審聲,0039
【裁判日期】45062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何春輝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5)審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何春輝 男 年廿九 歲 南投縣人 住台北市 業台灣省合作金庫辦事員 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何春輝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何春輝於民國卅五年底至卅六年二月間在台中商業學校肄業時曾受在逃叛徒即該校教員何集淮之匪黨教育閱讀匪新民主主義大公報等書刊其思想左傾等情已據自首份子陳茂霖吳明正分別在台灣省 務處刑總隊及本部保安處調查時供證在卷即該被告前在台北憲兵隊及本部偵查時亦承認與何匪集淮接近期 並聽講匪新民主主義等不諱軍事檢察官除將 被告涉嫌內亂部分另移司法機關辦理外認有予以感化之必要聲請交付感化前來經 尚無不合應予 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爱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范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六 月 廿 八 日
書記官 沙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