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源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41號
原始職業
高雄縣國光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學校授課時,向學生發表頌揚毛酋、匪黨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4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4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