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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連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6)鑑握起字第117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第二廳少尉情報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進行敵後工作被共匪查獲後拘捕,自動向匪供出種種軍事機密(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進行敵後工作被共匪查獲後拘捕,自動向匪供出種種軍事機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曾豈凡(審判長)、王榮黃(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奉派前往匪區擔任收集情報,於領到工作費及電臺等物後,是晚由馬祖進入匪區福建省連江縣,翌日抵達該縣東岱鎮,經人告密,被匪拘訊,旋因其帶去掩藏之電台亦被匪查獲,即向匪連江縣公安局將其在本部第二廳外勤人員訓練班受訓情況,與政府在馬祖地區情報機構人事,黨政軍機關首長姓名,以及該地區國軍兵力番號駐地供出,同月二十六日又向匪福建省公安廳檢舉與其同押一處之周輝生,係本部第二廳派至大陸之工作人員,及該廳派往福建長樂地區工作之陳則鑄,在馬祖待命進入大陸中(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3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