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奉派前往匪區擔任收集情報,於領到工作費及電臺等物後,是晚由馬祖進入匪區福建省連江縣,翌日抵達該縣東岱鎮,經人告密,被匪拘訊,旋因其帶去掩藏之電台亦被匪查獲,即向匪連江縣公安局將其在本部第二廳外勤人員訓練班受訓情況,與政府在馬祖地區情報機構人事,黨政軍機關首長姓名,以及該地區國軍兵力番號駐地供出,同月二十六日又向匪福建省公安廳檢舉與其同押一處之周輝生,係本部第二廳派至大陸之工作人員,及該廳派往福建長樂地區工作之陳則鑄,在馬祖待命進入大陸中(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