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年間先後參加匪黨組織並有積極為匪叛亂之事實……自首時由李主使將所有鎗彈等武器悉埋藏未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核其主始埋藏槍彈情節似有計劃行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改處死刑沒收財產(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