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922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工作,已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呂華璋、陳清順、林有福、陳敬賢、陳振奇、林聲發、徐阿生、游昌雍、黃樹丙、邱木舜、邱垂本、李金水、卓金生、劉萬山、劉明錦、邱阿貴、陳永記、黃國和、吳慶、游金魚、吳清溪等二十一名於三十八年與三十九年間,先後分別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後,或任匪黨支部書記,或充小組組長,或吸收黨羽,或參與叛亂會議,或擔任刺探軍事情報;於被捕後深知悔悟坦率交出全部組織並協助策動在逃各匪徒到案自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