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參加匪黨草屯支部,填送履歷表,閱讀反動書籍,吸收他人加入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在草屯鎮黑夜散發油印品之反動傳單,為匪張目。(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被告為匪黨小組組長,吸收黨徒,發展共匪勢力,從事叛亂活動,散發反動宣傳品。核被告犯行,已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著手實施程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被告為匪黨小組組長,吸收黨徒,發展共匪勢力,從事叛亂活動,並散發反動宣傳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