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吸收他人加入匪黨,並進入阿里山參加武裝支部,負責修理槍械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被告自動出為自首,對於自己參加組織及工作情形均已供述無遺。(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