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揭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正法3475號
原始職業
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匪組織陰謀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參加共匪組織陰謀叛亂(其他)

右開林英傑許振庠何顥吳彬泉四名呈奉總統府機資一九一七號令批准各處死刑移送貴部依法判處公開執行等因(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9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7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5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7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