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八年十月参加組織吸收叛徒負責党內宣傳調查等工作并先後將搜集政府情報轉報匪首廖振駒呂東聲以及接受呂匪主使窃取其舅蔡達三手槍一枝交與呂匪使用等事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320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320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32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