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三,0130
【裁判日期】43121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鄭明德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三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鄭明德 男年三十歲新竹縣人住台北市業商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馬心聲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鄭明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事 實
鄭明德於卅六年底經叛徒林三台(在逃)吸收加入匪帮組織與林木吳德聲(均已判刑)同一小組受林匪三台領導集會多次閱讀「展望」「觀察」等反動刊物並負責匪帮財政及接濟任務卅八年間會奉林匪三台之命代向莊泗川(已判刑)提取新台幣二千元卅九年林匪三台逃匿匪鹿窟基地後以醫藥缺乏又派人持函來台北囑由該鄭明德向趙水溝(已判決)提取魚肝油丸二三千粒供應案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悉將該鄭明德押解本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被告鄭明德於本部偵查中雖僅供認卅七年林匪三台曾將「展望」「觀察」等反動刊物交閱卅八年林匪曾命向莊泗川代取新台幣一千元卅九年林匪逃亡後又派人持函前來命向趙水溝取魚肝油丸二三千粒等情堅詞否認有參加匪幫組織與林木吳德聲同一小組集會多次及負責匪帮財政接濟任務情勢辯稱卅六年底林匪三台曾邀我參加匪黨我未答應等語惟既據於國防部保密局調查時供認經林匪三台吸收加入匪黨與林木吳德聲同一小組集會多次等情不諱且卷查本部審理林木吳德聲等一案時於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借提該被告鄭明德到庭作證亦據該被告具結指證林木吳德聲係因組織關係認識曾開會討論匪黨理論等語有該被告之證人結文及證詞筆錄附林木等案審理卷內可稽而審理趙水溝案時借提該被告鄭明德到庭亦具結供證卅八年底林三合來信要我向趙水溝要魚肝油我曾對趙水溝說林三台因紅頭案件逃亡身體需要營養請趙代買魚肝油等與復據自首匪幹李上甲提供同黨人名冊內亦列有該被告鄭明德姓名指係台北市委會關係職務為黨員活動範圍係財政及接濟等情悉相脗 合犯情已極明確茲竟諉稱未予應允參加匪黨顯係狡飾之詞難以置信查該被告於參加匪黨之後負責 匪帮財政接濟任務籌措金錢藥物以資擴大叛亂之用自應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要生活費外沒收以昭烱戒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前段 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
條刑法第卅七條第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范 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殷 敬 文
審判官 刑 炎 初
審判官 彭 國 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沙 思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