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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189號
原始職業
五大化工廠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六年底在台北市經林三合介紹參加匪黨組織,並受其領導,與林木等人同一小組,之後在林三和家中召開叛亂會議及閱讀反動書刊。(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理琦字第00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六年參加匪幫組織,負責組織財務及接濟任務,卅八年間林三合藏匿於鹿窟,奉林之命提供金錢及藥物。(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六年底參加匪幫組織,負責匪幫財務及接濟任務,卅八年曾為逃匪林三合提取新台幣二千元及魚肝油丸二三千粒供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2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5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三,0130 【裁判日期】43121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鄭明德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三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鄭明德  男年三十歲新竹縣人住台北市業商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馬心聲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鄭明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事 實 鄭明德於卅六年底經叛徒林三台(在逃)吸收加入匪帮組織與林木吳德聲(均已判刑)同一小組受林匪三台領導集會多次閱讀「展望」「觀察」等反動刊物並負責匪帮財政及接濟任務卅八年間會奉林匪三台之命代向莊泗川(已判刑)提取新台幣二千元卅九年林匪三台逃匿匪鹿窟基地後以醫藥缺乏又派人持函來台北囑由該鄭明德向趙水溝(已判決)提取魚肝油丸二三千粒供應案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悉將該鄭明德押解本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被告鄭明德於本部偵查中雖僅供認卅七年林匪三台曾將「展望」「觀察」等反動刊物交閱卅八年林匪曾命向莊泗川代取新台幣一千元卅九年林匪逃亡後又派人持函前來命向趙水溝取魚肝油丸二三千粒等情堅詞否認有參加匪幫組織與林木吳德聲同一小組集會多次及負責匪帮財政接濟任務情勢辯稱卅六年底林匪三台曾邀我參加匪黨我未答應等語惟既據於國防部保密局調查時供認經林匪三台吸收加入匪黨與林木吳德聲同一小組集會多次等情不諱且卷查本部審理林木吳德聲等一案時於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借提該被告鄭明德到庭作證亦據該被告具結指證林木吳德聲係因組織關係認識曾開會討論匪黨理論等語有該被告之證人結文及證詞筆錄附林木等案審理卷內可稽而審理趙水溝案時借提該被告鄭明德到庭亦具結供證卅八年底林三合來信要我向趙水溝要魚肝油我曾對趙水溝說林三台因紅頭案件逃亡身體需要營養請趙代買魚肝油等與復據自首匪幹李上甲提供同黨人名冊內亦列有該被告鄭明德姓名指係台北市委會關係職務為黨員活動範圍係財政及接濟等情悉相脗 合犯情已極明確茲竟諉稱未予應允參加匪黨顯係狡飾之詞難以置信查該被告於參加匪黨之後負責 匪帮財政接濟任務籌措金錢藥物以資擴大叛亂之用自應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要生活費外沒收以昭烱戒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前段  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   條刑法第卅七條第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范  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殷 敬 文             審判官 刑 炎 初 審判官 彭 國 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沙 思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