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咸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8)起字第394號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陸軍兵工一般補給庫少尉補給官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公開場合向同事說:共匪在大陸做得好,毛澤東很好……等有利於共匪宣傳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明紹籛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判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鄧永增(審判長)、汪弘杰(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傅友玫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判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傅友玫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