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23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李枝添為李匪漢堂至林水木家提取十四年式手槍兩支大曲尺手槍一支子彈兩包迨政府加緊緝捕李匪時又引送其至另案被告吳清顏家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與李枝添為李匪漢堂至林水木家提取十四年式手槍兩支大曲尺手槍一支子彈兩包迨政府加緊緝捕李匪時又引送其至另案被告吳清顏家藏匿(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