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霖三字第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僅參加所謂讀書會之籌備會一次接受「曙光」一本以後則無再有集會或閱讀任何反動書刊,雖因何匪早於檢肅匪諜條例公布施行前捕獲不能令負檢舉之責,但其思想受匪薰染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僅參加所謂讀書會之籌備會一次接受「曙光」一本以後則無再有集會或閱讀任何反動書刊,雖因何匪早於檢肅匪諜條例公布施行前捕獲不能令負檢舉之責,但其思想受匪薰染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