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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昌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偵訴字第26號
原始職業
台灣潭子糖廠幼稚園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廣東匪幹張玉輝囑咐章麗曼到香港立即電矚其夫王建文蒞港迎接以便當面說服,章麗曼到港後未見其夫到港,張匪以王建文未來港自可逕往台灣策動其夫叛亂(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仁齋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法判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審理人
曾佑民(審判長)、郭彤(審判官)、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方維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2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向其夫王建文煽惑為匪聯絡,表現工作,否則在台打仗時,乘機叛變,不要犧牲太大(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匪勸誘其來台擔任煽惑其夫投叛工作(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33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法判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審理人
曾佑民(審判長)、郭彤(審判官)、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方維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法判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方維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