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烏來發電所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弘毅於三十八年與其父黃石巖由叛徒陳炳基吸收加入匪幫即由陳匪派叛徒黃雨生領導被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