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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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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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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烏來發電所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弘毅於三十八年與其父黃石巖由叛徒陳炳基吸收加入匪幫即由陳匪派叛徒黃雨生領導被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楊星懷(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2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十月由叛徒陳炳基介紹加入匪幫組織……三十八年八月因情事緊張輾轉進入阿里山為阿里山武裝支部第一組組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年間先後參加匪黨組織並有積極為匪叛亂之事實……自首時由李主使將所有鎗彈等武器悉埋藏未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首不誠而確實有據(其他)

為匪運輸槍械(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26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龎字第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首不誠而確有實據(其他)

為匪運輸槍械(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楊星懷(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