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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84號
原始職業
十九軍四十五師一三四團二營五連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陳清祥張春印於四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晚同在金門防次泅水渡海逃亡至小登島附近為匪拘送福州淮安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匪訓練年餘;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陳清祥張春印於四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晚同在金門防次泅水渡海逃亡至小登島附近為匪拘送福州淮安匪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匪訓練年餘;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陳貴森賴伸和陳阿喜游和順黃朝觔紀金水等二十三人受匪訓練至四十二年十月八日經匪幫以帆船一艘遣反台灣囑為匪作宣傳工作(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投降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9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敏雄陳淵明蔡進添郭國良黃國良許復興白水吉楊登惠許媽送黃秀庚顏再來施清祥呂多論曾仲修邱金塗陳清祥張春印等十七名各於四十年十月八日至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間先後在金門駐地潛逃分別泅水浮海至小登島草島各地附近投匪旋由匪幫送往福州匪偽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訓聽講反動言論(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敏雄張春印等十七名於四十年十月八日至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間先後在金門駐地潛逃分別泅水浮海至小登島草島附近投匪由匪送往福州匪偽福建軍區政治學習大隊受訓聽講反動言論(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10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13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5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投降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投降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