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匪職於先,接受派遣前往瀋陽地區工作,將我方交付任務明告匪方,並接受匪方任務向我反間,先後將我敵後工作情形告知匪方,復聽從匪命爭取來台受訓機會,深入我方內部從事顛覆政府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騙使人將他人之物交付
原判決核准
於匪區工作返港復命途中為匪扣訊變節投匪,將我方工作同志密告匪方,並接受匪工作費為匪提供情報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