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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守宇字第328號
原始職業
中國中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劉君領導之讀書會、菲律賓華僑共產黨,研究朱毛匪黨理論及左傾書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組織讀書會(後改組為菲律賓華僑共產黨),擔任黨員,推動黨徒展開活動與鬥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菲律賓華僑共產黨四十三年六月菲政府通過零售商菲化案該匪黨印發告僑胞書詆譭我政府并煽惑僑胞罷業罷市反抗菲政府及我駐菲大使館暨華僑商會之領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輕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12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施嬿婉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組織讀書會(後改組為菲律賓華僑共產黨),擔任黨員,推動黨徒展開活動與鬥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秘(乙)第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烈(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覆高敘字第00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者安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3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